在工地干活受伤了应该怎样赔付

如题所述

1.在工地干活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的,要看职工是否交纳工伤保险的,然后根据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来选择是通过工伤程序或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程序来要求赔偿的权利。

2.工伤赔偿要在事故发生后,如果相关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己要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期限的,没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将不被受理或受理后终止认定。

3.申请工伤后要解决工伤认定的实体问题,是否需要工伤的情形,农民工最起码要证明在哪个建筑工地受伤,记住是证明不是凭嘴说空话。

4.认定为工伤农民工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直接决定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伤残等级确定后就可以计算出自己的具体赔偿数额了,相关单位拒绝赔偿的,工伤职工应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单位仍然不赔偿的,工伤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如果农民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的话,直接写好起诉,交纳诉讼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就可以了。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伤残鉴定,事故责任承担,证据竞争力等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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