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申请厂房改造怎么写?

如题所述

厂房改建申请书


一、原因。

二、改建的具体措施

       厂房规划方案构想

       体规划构想

 1、规划布局基本原则

 与一期、二期厂房合理衔接;分期建设的厂房,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1) 在保证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将厂房规划做得较好;

    (2) 尽量合理利用土地,按照规划设计原则。

    (3) 注重厂区布局的层次感与梯度感设计,达成和谐统一。

2、 厂区规划原则:

    (1) 整体性:全区整体规划,避免一期、二期建设时不完善的地方,与一期、二期有协调性、维持整体感。

    (2)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厂区及各栋厂房出入口合理性,布局合理性,维持物料、成品、半成品、钢卷,及人员动线之流畅,厂区的车辆、叉车的运行畅通。

3、公用系统及生活机能方便及维护性:

    a、 水、电、气、通讯、网络等

    b、 刷(打卡)位置、厕所、上下班位置

    c、 交通车辆、货车、脚踏车、叉车的停放位置

    d、 早操、晨会等集合场的位置

4、节约能源、环保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性。

    (1)大门与活动中心的设计

    (2)门卫室应配置监控、消防报警设施

    (3)监控、通讯、计算机网络管道的设置

   (4) 废纸坑、铁屑坑容量面积。

   (5) 配电房、空压机房的设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6)环卫设施:充分考虑环卫设施垃圾站位置

   3、说明改建后的好处,然后望批准

单位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本答案由中顾法律网诚信专家张育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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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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