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吗

如题所述

我们是一家民办企业,有位员工姓李,是公司技术骨干,是我们花了一大笔钱从其他地方挖角挖来的,他主要负责公司数据库的设计、维护等工作,当时谈好年薪二十万,年终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红利。开始一年,我们合作得还蛮愉快,但是到了第二年,公司效益不是很好,为了扩大再生产,几位股东就没有分红。但小李却为了红利的事与公司闹得很僵。事后,了解到小李已有到他处谋职的意向,故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公司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此后小李却一直没有将当初入职时公司配发给他的手提电脑、汽车钥匙等交还给公司,而且关于数据库的一些重要资料,小李也迟迟没有交给公司,使我们的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专家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就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这样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你们和李先生争议的产生可能就是你们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红利的分配条件等未做明确约定所致。从你所述看,你们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单位有义务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根据分析,你方之所以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恐怕与李先生未能履行相关的移交手续直接相关。而从当前的劳动法律看,李先生的行为显然难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亦是如此,即使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亦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此协助义务就包括了办理交接、履行相关手续。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者一方不办移交、一走了之,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时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时间做了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者未完成相关交接手续时,可以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作为用人单位首先需要证明劳动者一方存在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或手续尚未办结。李先生虽然就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但如你所述其显然未完成工作交接,你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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