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扩展资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①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②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③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④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⑤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问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