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给对方,分手后能要回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12

这就是现在都不想结婚的原因,风险太高了,把价值450万的房产一半,也就是225万当做彩礼赠送给女方,你听听这操作,225万,不是25万,也不是2万5,而且以房产的形式赠予,你还不能判定是天价彩礼,毕竟又没给真金白银是吧。
给就给吧,你倒是真跟着别人过啊,拿到了一半房产就分手,男方索回房产还被驳回,女方啥也没干,平白无故多了225万,好事全被她给占了。
也许他们分手确实有不为人知的原因,但这个案例,我觉得不能让女方轻易得逞,否则以后全都有样学样,大家结婚之前全部要求先把房产赠予一半,拿到手就以不合适为理由分手,反正理由好找得很,那结婚这个事就彻底变质了,还怎么提高结婚率和生育率?
我不是心疼这男的失去的225万,而是担心以后还会有更多的225万,万一做成了万亿规模的产业呢?
有人说,你不留下证据你怪谁?确实,但我想说的是,结婚本来是个神圣的事情,现在搞得婚前就一大堆协议和证据,比生意还生意,那还有啥意思?

第2个回答  2022-05-12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

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

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九稳说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求,这是否意味着恋爱时一方赠与给对方的所有钱款、财物等都不得要求返还?

其实并非如此。本案之所以驳回王先生的诉求是因为王先生主张该房屋是彩礼的一部分,但是王先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彩礼,故法院只能认定该房屋的一半产权是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

赠与是否可被撤销呢??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可被撤销。

其次,撤销赠与须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于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故作为赠与人的王先生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3个回答  2022-05-12
可以要回来的,法律对男女处对象送贵重物品分手可以要回去没有明确的规定。除非是彩礼,法律有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分手,这个彩礼需要全额退赔。

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第4个回答  2022-05-12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王先生虽主张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但在赵女士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第5个回答  2022-05-12
这种情况是要不回来的
根据我国房屋网,只要是登记的人都是有房产的,因为恋爱期间你将一般房产登记给了对方,就说明你已经默认家房产是给对方
谈恋爱的时候,大家非常好,所以愿意把任何东西都分享给对方,但是又没有想到你们一旦分开的时候,这个房产是如何划分?一位分开之后,作为恋人,你们的关系非常松散,就是简单的路人的关系,你们俩之间再也没有任何的约束和夫妻是不同的,没有一直婚约,所以这个时候你的就是你的,他的就是他的,呜呜呜,想要优惠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属于赠予的部分,终于动部分,如果对方愿意,就可以拿回来,如果对方不愿意,一直没有任何办法把这个东西弄回来的,所以如果想要么只能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大部分人在谈恋爱的时候都是你侬我侬,所以大家没有想到,分手之后的尴尬,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只能是说因为这样的情况的存在,所以所以以后要要注意在谈恋爱的时候一定要理性,不能过分的冲动,如果冲动酿成的后果肯定要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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