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后想索回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1
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如果他想要索回,那就要经过女方的同意了。
第2个回答  2022-06-21
是由于这两个人当时都是自愿做出这样的行为的,所以法院就驳回了诉求。
第3个回答  2022-06-21
因为法院觉得这个男子的自律行为是自愿的,双方已经签了协议,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受法律保护。
第4个回答  2022-06-21

王先生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2016年王先生将购买房屋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女方名下,2017年双方分手,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王先生败诉的原因是什么?1.女方支付了少量的、部分房款。2.男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份额属于彩礼。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4.男方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王先生作为成年人,自愿将房屋50%的份额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彩礼的定义: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房屋等贵重物品。

彩礼要回: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无法要回彩礼的情形: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未登记但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未登记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虽未登记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将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也或是女方通过少量出资登记一半产权,其本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在举证责任,证明赠与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归赠与方,即男方应举证证明该房产赠与是以成婚为条件的,在因女方原因导致结婚目的无法成就时,男方有权撤销该赠与。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该赠与,即不动产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动产在交付之前可撤销赠与。本案中王先生为赵女士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利转移,因此王先生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双方的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22年已过去6年。双方分手发生在2017年,至2022年已过去5年,王先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消灭。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