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因生产任务忙,公司不允许员工请假和辞职,请问这与劳动法中的那一条相

如题所述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请事假并无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请事假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请事假每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多少天,否则予以辞退等处罚等。同时,若出现员工请事假的情况,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相应的应扣除工资。
3、因此,企业不允许员工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请假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及员工的请假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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