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38条所指“原判决”指的是原一审判决吗?那二审判决的效力呢?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38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该条文的前提是按二审程序再审案件,那么该再审案件原来可能是二审审结的,按二审程序再审后,撤销的哪个判决?如果是原一审判决(我的理解),那么原二审判决的效力如何,需要同时撤销二审判决吗?

二审中发现遗漏诉讼请求或者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处原判当然指一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中同样情形“撤销原判”指的是撤销一、二审判决(若有二审程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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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5
你再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就明白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2个回答  2011-07-18
一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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