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执行费的几种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8、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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