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9月3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7 个典型案例中,这起案件中的男子确实是被判为正当防卫,指导意义重大,值得参考。
这起案件发生于2014年3月12日,2016年7月11日终审维持正当防卫的判决。
一、案情回顾
2014 年 3 月 12 日晚,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在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晚上10点钟左右,同工地的周某、容某甲、容某乙(19 岁)和纪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独自一人卸混凝土,便用言语调戏孙某。
孙某将此情况告诉了送货回来的丈夫。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四人走开,但四人不但没有听警告,反而变本加厉起来,周某上前摸了孙某的大腿,陈天杰大怒,遂与4人发生打斗。
孙某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失声痛哭,陈天杰准备上前扶孙某某时,周某、容某乙和纪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
容某乙、纪某还用钢管击打陈天杰的头部,被人欺负到如此地步,陈天杰一边保护妻子,一边拿出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
有同事看不下去周某等人的行为,纷纷抄起棍棒前来,准备帮助陈天杰,这四人才见状逃离,逃跑过程中还不忘拿石头、酒瓶砸陈天杰。
容某乙被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陈天杰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件2016 年 1 月 6 日开庭审理,一审认为,陈天杰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宣判陈天杰无罪,且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检方不服,向三亚市中院提起抗诉。
2016 年 7 月 11 日,三亚市中院终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两者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本案中,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2、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相关问题。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