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省检察院做出不公的裁决是否还可以从新审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省检察院做出不公的裁决是否还可以从新审核?

对高院再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检察院申诉,要求再次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抗诉后检察院核实后认为有必要发回重审你的抗诉才真正气到了作用。他们要审查各种资料,如果审查不出问题那你的抗诉就不成功。
1、视情况不同而不同,看上诉人是谁了,尽量多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整理成材料以便法庭陈述和辩论。
2、等待法院传票,多久不好说,你可以去一审法院询问,哪个法官办你的案,具体询问一下,有时候他们很拖沓,还可以催一催。
3、如果你败诉,15日内可以向中院起诉。就是二审再败诉,60日内还可以向当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后不服还可以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察院抗诉之后,高院会再次审查所有案卷,如果经审查确认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会裁定原判合法有效。如果经审查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还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有牵强附会的情节,或者涉嫌以权压法,以情代法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改判。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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