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关于幼儿园设施布局和建设的规定如何保障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

如题所述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关于教育机构的详细规划和管理措施。


strong>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须将学前教育设施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用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制定专项规划以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布局需考虑儿童数量、流动趋势和保育教育需求,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一所幼儿园,农村地区则根据条件增设。


strong>第二十条,新建居民区必须按规划配建幼儿园,与建设同步进行,学前教育设施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由政府统筹,用于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其用途。


strong>第二十一条,征收幼儿园设施需按规划重建或补偿,确保学龄前儿童和工作人员安置。幼儿园异地或原地重建都有相应安置措施。


幼儿园设立需满足第二十二条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资金来源等,并保证安全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strong>第二十三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幼儿园,实施年检制度,年检免费并公开结果。


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国有资本参与的民办幼儿园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公办和普惠性民办为主,支持多样化服务,有条件者可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办园。


strong>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设定上限,农村地区根据生源可适当放宽。班级人数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


最后,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确保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符合国家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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