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如何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如题所述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着重于保育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确保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如有入园需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有接收困难的幼儿园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入园机会。

第十一条,申请入园的儿童家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和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还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明、就业或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需兼顾保育和教育,遵循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园所实际,设计科学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儿童的感知、体验和探索需求,保护并激发他们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游戏是基本活动形式,强调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避免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严格遵循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和营养规定,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通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指导,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为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教育班,配备适合的设施和资源,社会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也积极参与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鼓励家庭和社区合作,利用各种资源,拓宽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范围,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学前教育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家长需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幼儿园共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需经过审定,保育教育设备和图书配备需遵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开发适合儿童成长和智力发展的特色玩教具。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江苏省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和高质量,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全面、安全和有益的成长环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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