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如何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平等接受权利?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旨在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通过严谨的规定,保障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实施与管理,涵盖对三至五周岁儿童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的保育教育办法,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强调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私教育机构并举,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接受基本且高质量的教育,部分地区甚至可以实现免费。

第四条,规定学前教育需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以儿童为中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保障儿童权益,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地方政府需将学前教育纳入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学前教育得到充分重视和管理。

第六条,强调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缩小城乡、区域间差距,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促进教育优质均衡。

第七条,省、市、县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中各有其职责,如省里负责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市里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县里则负责规划布局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需确保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便利。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要监管机构,各部门和组织需协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则负责督导并公开报告。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给予表彰,以激励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进步。

以上条例内容旨在全面规范和提升江苏省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权益,推动教育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经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保育教育、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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