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登记证是用人单位在办理招聘录用人员、退工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出示《劳动用工登记证》, 也就是相当于就业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录用人员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等材料。
(二)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登记时,应提供《用工登记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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