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三种模式

如题所述

合宪性审查又称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内容是规范的合宪性、行为的合宪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在原理上,违宪审查制度是基于宪法作为高级法而产生的。
      宪法不仅为制定其他法律提供依据,同时也作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其他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立法行为的一种审查,除了立法行为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外,还应该包括对其他行为的审查,比如行政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
      违宪审查的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的国家在模式的选择上会有一定的差异,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
      1.普通法院模式。
      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_权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这项权力,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发生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2.专门机关模式。
      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早在1920年,奥地利就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于其性质与宪法法院类似,可以将其放在这种模式中。
      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处理违宪审查问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这一方面。
      如德国宪法法院,其权限主要有:
      1裁判有关宪法问题的案件;
      2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以及联邦议员的申诉案;
      3具有对法律、法规抽象的审查权;
      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决州宪法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
      5对联邦或州的某项法律侵犯联邦基本法第38条所规定的地方自治权的诉讼案具有裁决权;
      6宣告基本权利的丧失或丧失程度的案件;
      7裁决由公民个人提出的公权力机关侵犯其联邦基本法某项条款规定的某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诉愿案件。
      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设计。
      3.立法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按照人民主权学说,立法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其他权力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由此可以推出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因为立法行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的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违宪审查的方式可以作不同划分,如一般审查与个别审查,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等。不同国家的违宪审查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1.事先审查:一种预防性审查,是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有实施前,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一般性审查。
      这种审查往往带有一种抽象性和非针对性,而且并不是为了维护具体利益。
      2.事后审查:法律、法规或其他的法律文件在发生效力后,或者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作的具体审查。
      这种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的是具体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比较大。
      3.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司法机关对案件涉及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提出质疑进而引发审查,典型国家如美国。
      4.宪法控诉: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宪法法院、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对有关行为、规范性文件合宪性进行审查,典型国家如德国等宪法法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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