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哪三种违宪审查原则?中国采取哪一种?

如题所述

1、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①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
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②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
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③为更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有些国家兼用二者,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事先审查(如对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以及事后审查(如对无须经全国人大批准而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①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其特点在于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附带性”,即只能对具体案件所涉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审查,而不能脱离案件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
②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2、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又如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等等均属于事先审查。
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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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2
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1、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2、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3、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
4、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
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第2个回答  2013-11-22
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二、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
三、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审查原则是“不适当”原则与“相抵触”原则。 答案补充 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是“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表征。依据该原则,宪法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审理宪事案件,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
二、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

  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一经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后便具有宪法上的确定力,即使对其产生疑义,亦应推定其符合宪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均应遵守之。
三、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

  根据性质的不同,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相应地,违宪行为也可分为两类,即程序性违宪行为和实体性违宪行为。宪法审判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解决宪事纠纷时,既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程序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又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实体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从而防止和避免不公正的宪法裁决的发生,这就是所谓违宪审查制度中的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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