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22
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
1、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2、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3、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
4、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
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第2个回答 2013-11-22
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二、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
三、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审查原则是“不适当”原则与“相抵触”原则。 答案补充 一、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是“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表征。依据该原则,宪法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审理宪事案件,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
二、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
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一经立法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后便具有宪法上的确定力,即使对其产生疑义,亦应推定其符合宪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均应遵守之。
三、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
根据性质的不同,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相应地,违宪行为也可分为两类,即程序性违宪行为和实体性违宪行为。宪法审判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解决宪事纠纷时,既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程序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又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实体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从而防止和避免不公正的宪法裁决的发生,这就是所谓违宪审查制度中的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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