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刘某向四川省某公司出具《天津某项目外架搭设承诺函》,约定由刘某负责现场所有防护架、定型化防护栏的搭拆,现场的工人宿舍和办公室防砸的搭拆及维护工作等,暂定建筑面积161179.84平米,包干单价每平米16元,暂定合同价2578877元。四川省某公司与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四川省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方,进行天津市内某项目的脚手架施工工程,暂定建筑面积为82159.42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米17元,总总价1396710.14元,工程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

四川省某公司自次支付给刘某人工费共计1418435元,经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核算,刘某的实际施工面积大约为7万平米,按照每平米16元的计算标准,四川省某公司应付人工费共计112万元。刘某多次组织工人向四川省某公司索要人工费、干扰四川省某公司的日常工作,却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省某公司支付人工费,四川省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并不拖欠被告人工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据此,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应当认定原被告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二)原告已按照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核算的工程量,超额支付了人工费,原告不拖欠被告任何款项。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被告向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以实际施工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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