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的案件是自诉案件,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扩展资料:
1、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刑事自诉案件。
2、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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