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原则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涉及两个层面: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的处分权提供了基础,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起诉,或者在起诉后申请撤诉。"不告不理"原则正是这一处分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1. "不告不理"原则被广泛确立并执行于现代各国的诉讼法中。
2.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其规定暗示了人民法院在缺乏公诉或自诉的情况下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于未在公诉或自诉中提及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同样不得进行审判。
3.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尽管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相关规定表明,若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得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事项,人民法院同样不予以审理和判决。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换言之,对于上诉请求之外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体现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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