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认为评标结果损害其利益的,可以直接投诉吗

如题所述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即:评标结果)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所以,投标人投诉前,应当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进行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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