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提出异议还是投诉

如题所述

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服,是提出异议的处理: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辩;招标和招标活动应在答复前暂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投标人对异议作出回应,并未规定答复标准和取得的效果。

所以,只要投标人对投标人的反对作出回应,投标活动仍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投标人对答辩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应答时间:2021-01-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详情
    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智能问答
第2个回答  2021-02-06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擅自终止招标。
火标网小编整理相关法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自身采购计划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此类因招标人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操作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8-04-0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未对答复的标准和取得的效果作出规定。因此,只要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1-28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