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方法跟渠道根据上级部门的不同存在区别。
1、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的建设局/招标局/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重点注意:是否已经过了投诉时效,以及能否提供可以查证的有效线索。
2、政府采购项目——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举报电话应以各地公开电话为准。
3、中央投资项目——发改委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