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对话中承认,但是在法庭上不承认,是否以法庭为准?民事官司中是这样吗?谢谢。

如题所述

以证据为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也是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一种。当有其它证据足以推翻其法定的陈述或辩护主张时,法庭不会采信其陈述与辩护主张。法官询问当事人的事实,如果当事人,视为承认。对方主张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也不承认也不否认,法官询问后还不明确答案,视为承认。
法律分析
庭审笔录,特别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严格来说是没法从后往前改的,也就是你第一次就说准,后续没法改,或者你后续进行了与你前面陈述相矛盾的陈述,那也很麻烦,那这个事实就很可疑了。所以要注意说话,三思而后行。不管有没有证据,对方承不承认,都不需要进行举证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些事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公证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因为属于上述事实的,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因此属于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时,是不能作出被告人犯罪成立的事实认定的。即使在有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存在的情形下,也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补强证据规则也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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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0
以证据为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也是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一种。当有其它证据足以推翻其法定的陈述或辩护主张时,法庭不会采信其陈述与辩护主张。
第2个回答  2019-05-26
不管是在哪里承认,都需要证据。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法庭上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种情况下的自认,效力高一些。如果是平时认了,并且也留下了证据,例如你把他承认的话录下来了,也是可以认定的。当然如果之前在法庭之外承认了,但你并没有录音也没其他的证据,他在法庭上不承认了,法官还是不能认定。但这不是以哪个为准,而是看有没有证据支持。
第3个回答  2019-05-23
你好,如果在法庭上陈述的事实与法庭之外的陈述不符,法院通常会以对方的法庭陈述为准记入笔录,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法庭之外的情况。此外,如果能够举证证实对方曾在法庭之外认可了与法庭陈述相反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以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
尽管如此,法院认定事实还是要看双方提交的证据,仅有法庭陈述是不够的。
第4个回答  2019-05-20
假设在日常对话中承认了这件事情,碰巧你们又录了音的话,那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里,在法院里,他也翻不了供。本来这种取证就比较困难,就看你自己有没有做有心人,留下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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