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0条中增加第二款的内容

如题所述

  这只是个建议,原《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后增加二款:“前罪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前罪判决一样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判决决定按前罪判决书执行。已经执行的刑期和减刑裁定减少的刑期有效。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加重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同时认定,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和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应当在被告今后执行时被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书中,在确定的有期徒刑刑期内直接进行核减(无期徒刑考验的期限不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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