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是: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
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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