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增值后转让的房产为什么不能算是投资性房地产?

我知道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定义不包含这一类,但是不从定义上讲,希望有专业人士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啦!

持有以待升值后转让的房产比较符合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定义: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但是如果是持有以待升值,那么第二条满足的可能性不大。
我的理解是,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升值可以视为必然,而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房产是升值还是贬值不能确定,现在国家调控导致楼市的忽冷忽热即可见一斑,如果将其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则相当于默认了房产增值(及房价还要涨,且必然要涨)的必然性,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而且与政府调控的初衷不符,因此可以断定其不能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但是这类房产究竟属于哪一类,跟楼主一样纠结中,期待高人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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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13
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房地产的用途的变更,不是变卖的意思。一旦转让,形式只包括自用或者库存商品,会计核算科目为“固定资产”或“存货”。
第2个回答  2012-04-12
房地产的转让是指房地产的用途的变更,不是变卖的意思。一旦转让,形式只包括自用或者库存商品,会计核算科目为“固定资产”或“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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