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辞职原因需不需要写

如题所述

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应当写明解除劳动关系具体的原因,这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该情形下,可以不写明原因。用人单位要求的,可以写个人原因。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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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3
辞职,通常要写辞职信。辞职信一般应该说明自己辞职的理由,这个理由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笼统的,比如“因个人原因”、“鉴于家庭实际困难”等等。同时,辞职信的内容还应该写的全面。辞职应坚持好聚好散,顺便感谢单位、感谢单位领导同事一直以来的关心帮助,表达对单位、对同事的祝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0-13
需要写下原因的,例行公事。追问

就写个由于个人原因行不行

追答

可以的,一般都是这么写。具体原因可能你的直接上司会问你,就口头说家里有事一类的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16-10-13
随便找个理由就行了。
第4个回答  2016-10-13
一般就写个人原因,职业规划调整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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