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卫生要求包括哪三项

如题所述

(一) 食品的卫生要求包括以下三项:
1. 基本要求: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针对婴幼儿食品的特殊要求: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婴幼儿食品》(包括婴配方乳粉Ⅰ、Ⅱ、Ⅲ,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断奶期辅助食品,断奶期补充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包括苹果泥、胡萝卜泥、肉泥、骨泥、鸡肉菜糊、番茄汁等)。
3. 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食品卫生法》规定了12种不合格食品,包括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其污染的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或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使用污秽不洁容器或运输工具造成污染的食品,掺假、掺杂或伪造而影响营养或卫生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未经卫生部或省级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 食品贮存的要求:
1. 常温贮存:各类食品应按各自的卫生要求分别贮存,防止食品霉变。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接射入,温度恒定,保持相对湿度,并具备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2. 冷库贮存:短期冷却贮存食品的温度应在4-0℃,长期冷藏食品的温度应在-18℃以下。入库的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检查,并分类保存。冷饮或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专库存放,不可与鱼、肉等动物性食品混库存放。冷库应定期除霜,除臭、防霉是冷藏库的主要卫生工作。
3. 食品运输的卫生要求:运输食品的工具要保持清洁,易腐食品要有防腐措施,直接入口食品的装运前要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
(三)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1. 食品加工厂、加工间的卫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卫生要求,加工间周围无污染源,具备防蝇、防尘、防鼠、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加工间地面易清洗,有固定清洗消毒设施和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2. 加工工具、容器的卫生:食品加工使用的工具、容器、机械要对人体无毒无害,加工使用前后定期洗刷消毒,生熟分开使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抹布及操作人员的手要消毒。
3. 食品加工原料的卫生:加工食品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蛀、污秽不洁及化学污染现象。
4. 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食品加工原料要用清洁容器盛装,洗净待加工的原料防止再污染。
(四) 食品销售的卫生要求:
1. 售货工具的卫生: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用工具取货,禁止直接用手抓食品,使用的刀、夹、勺等工具要进行消毒后使用。
2. 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卫生:冷饮、冷食、熟肉、糕点、面包等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要设专间、专人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和专用工具。
3. 易腐食品的销售卫生:销售肉类、水产品、蛋等易腐食品要有保质措施,保证食品质量。
(五) 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六)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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