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中所需W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和结转发出材料成本。2010年6月1日,W材料结存1 400千克,账面余额38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2010年6月份发生的有关W材料业务如下:
(1)6月3日,持银行汇票300万元购入W材料8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16万元,增值税额36.72万元,对方代垫包装费1.8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2)6月6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购入W材料59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63万元,增值税额27.71万元,对方代垫保险费0.4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6月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W材料5 000千克,并验收入库。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41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40.55万元,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未发生资本溢价。
假设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编制甲公司第(1)至(3)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6月份W材料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