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以早退名义辞退,工资劳保都没给我结算清楚,我在这个公司干30年了,请问我要怎样维权?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辞退你的依据是早退,那么早退将被辞退的制度是怎么制定的,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如果符合,是否向员工宣传或公告,这些环节,缺一环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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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9
旷工倒也罢了,实在无法想象早退会成为被辞退的理由,正所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了!
但你是否有过早退行为?且是不止一次的早退呢?!
只是即使有早退行为,公司是否进行过批评教育的必经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早退将被辞退的条款吗?!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职代会审议通过?是否宣贯至每一位员工?!你是否清楚呢?!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09
向劳动保障局反应,如果不能解决,就到法院起诉
第3个回答  2012-10-09
先找公司沟通,不行再找劳动仲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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