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老板不赔偿误工费找劳动局有用嘛?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不支付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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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2
1.工伤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13
工伤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残疾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伤残津贴;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3个回答  2016-01-13
  经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要求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6-01-13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中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没有误工费待遇。所以,应当是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停工留薪期待遇,而不是误工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伤残津贴;6、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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