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病假期间提出辞职,是否可以拿到病假期间的工资呢?

如题所述

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扩展资料 

案例:病假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李女士在某餐饮公司担任财务,月工资标准5000元。工作4年后,李女士在家不慎摔倒骨折,需要休养半年。公司听说后,批准了李女士的病假申请,但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她发放工资。

李女士提出异议,公司也十分坚持,双方发生冲突,李女士一怒之下,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她病假期间的工资。开庭审理时,公司表示:李女士受伤是由于自己不慎,并非因工作原因,与公司无关。

作为财务,李女士的工作不可或缺,她由于自身原因长期脱岗,而公司仍保留她的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对她的照顾。但同时,公司必须找他人来代替李女士工作,这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由于李女士受伤的事实,公司综合考虑,决定支付她一定生活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职工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八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案中李女士受伤与工作无关,显然属于病假,她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已满4年,依法应当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该餐饮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李女士病假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在这6个月内,公司应当按李女士平时工资的80%,即每月4000元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病假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参考资料来源: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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