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这是一个假设的前提。
教师和学生两人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各自打了对方一巴掌,然后被拉开,冲突结束。在这个前提下,我们通过法律层面、社会舆论、人格尊严等方面做分析,研究出教师是最大的输家。
配图来自电影《夏洛特烦恼》
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教师完败。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打了学生一巴掌,明显已经是对未成年人体罚了。从学生方考虑,教师违法。那么用来维护教师权益的《教师法》中有没有保护教师不被学生打的规定呢?答案:没有。《教师法》规定:品行不良,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难道就没有一部规范学生行为的法律吗?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此外还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就没有一个规定在这件事中是可以倾向教师的吗?有。《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条规定中明确了教师有批评权,但是适当的方式,打脸明显不是适当的方式。且对任课教师没有明确的授权。
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完败。
社会舆论层面分析,教师完败。除非……
在社会舆论看来:学校里,学生是弱势群体,教师是管理者,是强势群体。所以只要一发生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倾向并同情弱势——学生。即使教师也被打了一巴掌,也不可能在舆论面前给自己赢得感情分。学生是弱势群体,并不代表学生家长也是弱势群体。只要孩子在学校被老师体罚了,家长首先会找到学校并拿起刚才我分析的法律层面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除非,教师在冲突中意外的挂了。就像媒体报道的学生捅死教师事件发生了,社会舆论会站在同情逝者的立场来报道,但这仅仅是因为逝者,而不是因为是教师。
社会舆论层面,教师完败。
图片选自网络
人格尊严分析,也就是面子问题,教师完败。
挨了一巴掌的学生只是把面子丢在了同学面前,但挨了一巴掌的教师,不仅在学生面前颜面扫地,而且在同事面前也会成为一个笑柄,甚至是教师们茶余饭后的谈资。那个挨了一巴掌的学生还有可以在同学面前炫耀的资本,那就是我敢打老师!而那个挨了一巴掌的教师呢?没听说过哪个教师把被学生打了一巴掌当做勋章去宣传的。从面子上说,教师失去的更多。
从谁先动手而牵出的道德制约问题
社会上给教师贴上了道德高尚的标签,如果不谈道德还好,只要一谈道德,教师理所当然必须要比非教师的道德高。如果低了,就顺势成为了把柄。在这件事上,如果是学生先动手的话,在学生家长不追究孩子被体罚的前提下。“他还小,还是个孩子,你是老师,你得原谅他”,这句话可以作为学生打了也白打的道德依据。如果是教师先动手的,那比照以上三个层面的分析。还是完败。
这种时候别寄希望于校长
面对舆论、家长,教师可以说:大不了,我不干了。可是校长呢?即使校长是你家邻居,也不会你分担工作上的失误。此时的校长,不仅处在法律上的被动,还要面对舆论的压力、家长的为难。面对这些,校长能做的只有做自己能做的,那就是处分教师,来缓解多方的压力。从而保住自己的工作。
完败后的思考
作为教师,无论是教学还是管理,多用脑,别用拳头。今日之教师已不有“天地君亲师”里的尊贵,今日之学生亦不再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品质。作为教师,当你挥起自己的拳头时,想想这篇文;作为学生,想到这篇文,也不是你可以无所畏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