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它有何特点

如题所述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在19世纪初期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这一制度允许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它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了宪法的至上性,确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和审查法律方面的权威。
案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后,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扣留了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的联邦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希望联邦最高法院能命令杰弗逊交出委任状。在审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作出了历史性判决。
马歇尔首先指出,《1789年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的条款与宪法相冲突。他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执行令,因为宪法并未授予最高法院初审权。此外,马歇尔强调,与宪法相悖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门均受宪法约束。最终,他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不仅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也奠定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原则的基石。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并被誉为“世界宪政第一案”。这一判决使司法解释权成为最高法院的职责和权力范畴,并逐渐将违宪审查权运用到审查各州的立法。从此,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能够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制衡与分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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