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环境工程设计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效益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简称《设计证书》),并根据证书级别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


《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工程承接权限。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设计,乙级和丙级则分别在特定范围内执行。申请《设计证书》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设立文件、法人资格、固定场所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管理方面,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证书级别和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未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设计任务。设计完成后,单位需提供设计图纸等文件,并将《设计证书》复印件报给相关环保部门备案。设计单位资质变化时,应向发证机关申报变更。


违反规定将受到罚款,包括因设计责任造成的事故和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定期对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滥用职权或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本办法适用于军队系统和境外设计单位参与国内环境工程,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类设计项目的资格和限制条件。




扩展资料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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