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废止决定)

如题所述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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