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当事人,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诉,仲裁庭决定立案后,用人单位以“······你盗窃公私财物······”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侵犯名誉权。能否在仲裁时合并审理?
【1】单位说劳动者被辞退的原因是劳动者盗窃公私财物。
劳动者如果没有盗窃公私财物,可以当庭申辩,让单位提供证据。
【2】这个问题的举证质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组成部分。
不存在劳动争议案件和盗窃案,名誉侵权案合并审理问题。
【3】劳动者向单位索赔侵权名誉金额,
劳动者应该另案去法院起诉。
【4】我是亲自经受过类似的,我是胜诉了。
法院判决由单位赔偿我500元。
是侵犯名誉权,不是盗窃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