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事项引起的其他案由能否合并审理

我有一位当事人,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诉,仲裁庭决定立案后,用人单位以“······你盗窃公私财物······”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侵犯名誉权。能否在仲裁时合并审理?

【1】单位说劳动者被辞退的原因是劳动者盗窃公私财物。

         劳动者如果没有盗窃公私财物,可以当庭申辩,让单位提供证据。

【2】这个问题的举证质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组成部分。

         不存在劳动争议案件盗窃案,名誉侵权案合并审理问题。

【3】劳动者向单位索赔侵权名誉金额

         劳动者应该另案去法院起诉。

【4】我是亲自经受过类似的,我是胜诉了。

         法院判决由单位赔偿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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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3
盗窃公私财务不是仲裁委审理范围,因此不能合并审追问

是侵犯名誉权,不是盗窃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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