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上班,有个工友受伤了,给写了一份工伤证明,还有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现在担心以后对自己不好,这份材料估计是受伤者在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份材料一般对其影响不大。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除了证人证言之外,还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提供,提供不了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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