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就比较困难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的法人主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虽然几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但各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其中一家破产其它公司不会受影响。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公司破产与该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财产并没有必然关系,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并且尚未出资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法定代表人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房产可能会被列入执行财产。
...........目前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是一个常见现象----公司只是以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够还就还,不够还就打水漂了,不会动股东个人财产。所以借钱给公司必须十分谨慎。具体可到当地司法局或者法院咨询。
其实破产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许多企业由于各种内在或是外在的原因无力清偿所欠的债务,无力继续经营,必须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为数众多的企业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和交易安全,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解决方案-------世界各国都在伤脑筋吖------除非你能彻底调查清楚,,证明这个人在内部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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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就是合伙的责任限度问题: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我们国家有两种合伙,一、有限合伙。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中,有一个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一部分人无能了偿还或者逃避时,由有能力偿还人偿还所有债务,已履行偿还债务人可以向未履行偿还债务人追偿债务。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的,一般视为普通合伙。如果你们的合伙企业经过依法登记的,那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时候会要求你们拿出合伙协议,来认定你们是否是合伙,以及哪种合伙,并且有注明的。另外,合伙协议中,把所有债务归给一个人,那么这条款是无效条款,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不可以将所有责任归给一方合伙人。故,法院方面不会支持B承担所有债务。如果负债数额巨大,企业资产不够偿还的,不仅要变卖企业资产,合伙人还必须拿出自己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个人、家庭所有财产)用于偿还。A平时不参与经营,也有责任偿还,这个是法律强行规定的,约定无效。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追问没借给他钱,是房地产公司违约金的问题,状告他的是一家电力公司。老赖一个,名下多起公司,分别担任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楼房烂尾,违约金各种诉求,打官司打了两年多,胜诉了。结果为了逃避责任,以另外一间自己名下的公司状告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并成功的把自己告破产了。现在业主们在申请破产债权。可他们在做手段以工人工资及福利等方式取得优先受偿。明摆着钱从左兜到了右兜,法律方面就真拿这种老赖一点办法没有么?
追答.........这个目前来说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你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建议你找几个老成的律师多咨询咨询专业的意见,,看看怎么样尽量挽回损失......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