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公司法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冒用他人名义出资但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如何处理呢?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这个法条里要加上“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前提?

在公司实务中,广泛地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形,对于此种冒名出资的情形,后续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和承担一直是法律空白,在法律界存在重大争议。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对冒名出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登记人不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及施行,将解决公司实务中关于冒名出资问题,有效惩处冒名出资并登记的行为人,并妥善保护善意的被冒名登记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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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09
不登记股权,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就不存在后面所说的股东责任的问题。法条这么写是明确股东的法律身份。不登记股份的出资,实践中是当债权处理的。追问

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啊。只要出资了(哪怕是部分出资),也是股东吧?

追答

出资不一定是股东,股东还要承担经营结果,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很有争议的,很多都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规定才产生的。实践做债权处理的多。不登记根本没必要冒用他人的名义。冒用就是为了避免外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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