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法的一个问题请教?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从文意上还好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的区别,可是在实践中却不好操作,比如业务人员的提成制度,辞退职工等等,到底是总经理的权限还是董事会的权限不好界定,弄不好会导致无效。
请同行谈谈自己的看法。

基本管理制度像宪法。具体规章像法律,总之低一级。因为经理是他董事会聘的,对董事会负责。最终对股东们负责。
你像你提及的问题,不属于董事会的基本制度。是经理可以说了算的。要不然你还怎么给他管理运作企业?怎么处理公司行政事务?只是进行一些大动作,如你辞退一些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你要报告董事会,和他们商议,再作决定。
但是,你的决定和规定,董事会可以进行监督,可以问询,就是“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当然如果,最后双方矛盾不可协调,走人的是经理。因为经理是受雇于他们的。决定权在他们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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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5-12-23
公司法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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