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不同公司固定资产调拨需要交税吗?

我公司下属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针对他们有什么不同的账务处理?

一定要缴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扩展资料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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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2
  一定要缴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2个回答  2015-08-04
一定要缴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3个回答  2010-10-1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总之就是要交税的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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