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意义作用?

如题所述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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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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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
第2个回答  2006-10-27
出口退税,是指当商品出口时,将该商品在国内负担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制度。现代各国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各国实行出口退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同样为我过所采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总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早期发展时期(1949~1957);停滞时期(1957~1978);初步恢复时期(1978~1983);形成时期(1983~1994);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为什么要制定出口退税制度呢?其必要性当然有其内部推动的原因,也有其外来压力的原因。亚当•斯密的观点主要是从自由贸易和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来论述的。他认为出口退税不但不会扰乱资本的自然均衡,还是奖励出口的最好手段,国家可以根据贸易情况退部分或全部的税款。①大卫•李嘉图是从税收来源和税负转嫁的角度思考出口退税问题的。他认为某个国家如果对其享有特殊便利的生产条件的效率高于别国的某些输出品课税,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国外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指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国外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闭关自守,不与邻国通商,就不能把赋税的任何部分转嫁出去。②因此,从税收方面来看,对出口产品征税是进口国消费者负担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其引申出的必然结论是:出口退税是非常必要的。 出口退税制度的必要性从一个层面上讲是通过其在国际贸易中意义来体现的。税收对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我国对间接税不实行退税的情况下,商品出口时负担了一定的间接税款,使得商品的价格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减轻税收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我国同各国一样对间接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随着加入WTO,中国对间接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具有经济合理性并且得到了WTO的认可,这其实也成了最求贸易自由化时代背景下的一种宏观调空工具。在宏观经济中出口退税的意义也是不可忽略的。由于出口退税是目前为数不多的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调节手段,面对国际竞争激烈化和加入WTO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在一定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成为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对外需的调节而对整个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这样出口退税政策就可以被看作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从总量分析角度来看,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可以扩大国外净需求,并通过“乘数效应”③带动GDP的增长,GDP的增长又会提高政府财政收入,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又可对出口退税提供财力支持。具体而言国家增加财政支出,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可以降低出口企业出口成本,充分发挥非经济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在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出口退税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来说,仍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其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自1984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至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体系,力图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出口退税的实施。但遗憾的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支持,政策灵活有余而稳定不足,适应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法律规制在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的作用难以发挥。从当前我国出口退税的理发来说,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少之又少,除了在《增值税条例》和《消费税条例》中对出口退税有零星的规定外,出口退税制度是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等部门分别或联合作出的规定、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甚至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也成为出口退税的重要法律渊源。因此,出口退税立法权有待规范。以上是出口退税制度立法保障不足的体现,除了这个不足,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也难以得到保障。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是反还出口货物在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应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款由中央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当年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安排出口退税款的规模,往往使当年的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潜在和隐藏的财政赤字如任其发展将会成为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④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但也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德国,德国增值税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和退库,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这种负担方式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式主要有五种:⑴退税办法,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⑵“先征后退”办法,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⑶“免、抵、退”办法,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⑷“免、抵”办法,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⑸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殖税和消费税。” ⑤具体来说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这里举个资源税退税的例子:“税法规定,只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所以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对出口应税产品也免征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⑥ 近年来,出现骗税现象不断加剧,骗税活动团体化、多元化,手段多样化,范围广泛化,出口骗税现在的存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干扰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的管理秩序,不利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成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发挥的严重阻碍。“所谓骗取出口退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⑦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作为涉税犯罪的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经济运行领域发生的犯罪形态,应当对其进行综合治理。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备:首先,我国缺乏一部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法规,各个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和责任无法从制度角度加以规范,而且造成在实际执法中对同一违法现象处罚不一,或者出现重复调查现象,影响执法权威和效率,降低打击骗税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衔接问题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虽然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分别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难于执行。其次,犯罪侦查机关的相关专业化程度不够。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侦查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的使命,但对于出口退税犯罪这种专业化的智能犯罪形式,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而且多数此类犯罪不易为群众察觉,发现线索更多的要依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如何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并且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是实现有效打击骗税犯罪的关键。 由于出口退税制度产生的历史很短,特别是在我国相关研究和时间都还很不成熟,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这种新的犯罪类型更需要全面研究治理,并加以分析。为了找到适合我国情况的防控对策并加以有效遏制,我们必须对完善相关立法,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国家行为均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亦不例外,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综合治理成功的首要前提。另外还要完善管理体系,也就是要规范组织协作,强化管理手段,加强骗税犯罪的侦查与研究工作。面对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国家税金流失严重,种种严峻的问题都体现了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急迫性。为了引导出口贸易、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学者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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