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则

如题所述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必备条件和运营准则。首先,保险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以获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拥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确保覆盖和服务到位。
    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
    实施严格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和稳健运营。
    制定稳健的再保险策略和应对大灾风险的预案,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偿付能力需符合监管机构设定的标准,确保财务稳健。
    此外,还需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合法经营。

未经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在经营中,应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收益和损失。


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设定,必须公平、合理,特别是财政补贴险种,需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的意见。此外,需依法报备或审批,确保公开透明。


保险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必须符合监管要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则需遵循特别的规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协助办理业务,但需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同时进行业务指导。


对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保险机构需妥善保存,任何涂改、伪造或违规销毁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


在保险费补贴的管理上,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防止骗取补贴行为,如虚构保险标的、虚假理赔等。同时,严禁挪用、截留或侵占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最后,未在本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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