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二)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三)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
(四)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
(五)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扩展资料: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正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