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南京人才购房政策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现的《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2020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为: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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