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购实商品住房办法》有哪些新看点?

如题所述

《南京市人才购实商品住房办法》的新看点包括硕士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本科缴纳社保1年以上;房屋认定条件微调,取消面积要求;伙同他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

看点1:硕士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本科缴纳社保1年以上

记者了解到,与《2020年南京市 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老《办法》)中对企业人才的规定不一样。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 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 所得税。与此同时,企业本科人才缴纳12个月及 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而老《办法》之前只是提到“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新《办法》明显是对缴纳时间更加明确,而且还列出了对本科人才的要求。

看点2:房屋认定条件微调,取消面积要求

在人才房供应对象中,南京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要求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 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了解到,老《办法》之前要求在南京无房或仅有1套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所以现在相当于门槛降低,取消了90平方米以下的要求。

看点3:严格惩戒!伙同他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

记者看到,新《办法》对弄虚作假等情况明确了责任,不光对弄虚作假的个人进行惩戒,对相关企业也严惩。《办法》明确,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同时,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南京已经有类似虚假案例申请人才证明被退回的案例:

根据微博大VF大爆料,目前南京已经有类似虚假案例申请人才证明被退回的案例了:截图显示,该申请人未与“中智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且在申请过程中,发现其虚报、瞒报现象,根据《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房商品住房办法(试行)规定,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商品住房服务,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青瞳视角-新政!南京人才购房门槛调整,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才都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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