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法”和2个解释,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不一致,该如何理解?

1、《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第14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4、“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解释
第13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第14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问题: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审理仲裁”司法解释,三者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不一致,该如何理解?

司法实践以及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仲裁地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而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指的就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如约定的仲裁地是英国伦敦,而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这两地的法律就是不一致的。目前我国是不允许仲裁机构异地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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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0
民事纠纷打官司的时间问题,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时间不同。

一、立案(起诉和受理)。

法院收到当事人(原告)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的处理。

二、一审,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在这六个月当中,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管辖异议处理期间是不计算在内的。

三、二审,包括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和改判。

1、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审限。二审审限的时间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二审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裁判结果不同,判决生效时间不同。维持原判和改判由二审法院作出,具有终局裁决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发回重审的判决,需要再次经历一审、甚至二审的程序才能拿到生效判决。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再审受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可以向上一级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2、再审审理程序。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2个回答  2021-12-10
我也是复习到这里,同样疑惑,现在您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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