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仲裁协议当事人就该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将争议提交相关的仲裁机构解决,而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将此项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无视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率先将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法院,国际上对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法院拒绝受理此项争议,因为既然当事双方已经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之间争议的协议,则由此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当然应当进行仲裁而不是法院解决。第二,当一方当事人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关于管辖权问题的抗辩,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应裁定终止诉讼,令当事人将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承认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除非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实施。仲裁协议能够阻止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要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不受理起诉,即使原告没有主动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审查立案时发现有仲裁协议的,也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的阻碍功能是以有效力为前提的,如果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